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全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户籍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户口迁入
(一)教职工及家属的户口申报,由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和本人基本信息(身高、血型、工作单位、电话等)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新进教职工为外省(市)应届毕业生或本市高校外地生源毕业生,需提交《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白联)、《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校人事处《同意入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2.外省市人员调入学校工作,需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校人事处《同意入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3.人才引进人员(户口在本市集体户口),需提交《个人户口信息页》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校人事处《同意入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4.如已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
5.教职工家属入户:主要指引进人才的家属随迁和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应符合上海市相关政策,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6.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落户的,持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二)新生入学迁入户口
外省市户口学生被我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在新生入学当年由学校持新生名册到属地派出所集中办理户口迁入。
在上海参加高考的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凡被我校录取的上海籍农业户口新生,可凭学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凡被我校录取的外省市新生,户口迁移采取自愿迁入、入学初集中申报的原则;毕业离校时迁出;就读期间因特殊情况需户籍迁出的要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同意,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
二、出生登记
学生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三、户口迁出、移出
1.学生毕业生户口迁出
(1)集体办理
对已确定能够如期正常毕业的应届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址的,毕业生自愿申请,可由学校保卫处集体代办。集体代办相关材料经各学院审核后,由保卫处汇总交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派出所统一打印《户口迁移证》,并将《户口迁移证》分发至各学院辅导员处,毕业生可以在离校前到辅导员处领取本人《户口迁移证》。
(2)自行办理
户口迁出:毕业生需确认迁入地的详细地址,由毕业生携带相关材料自行前往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在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50号的,还需到学校保卫处开具《准予集体户口迁移证明》)。
迁回原家庭户地址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如为研究生毕业生还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全讯备用网首页复印件。
迁往上海市外高校集体户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
迁往上海市外其他户籍地址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移出:迁往上海市内高校集体户的,到学校保卫处领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并盖章,交至将就读学校。
(3)退伍大学生如果是毕业后参军的,恢复户口后尚未取得落户上海批复,需先办理户口迁移证回生源地落户,待上海户口批复下来后再迁入上海。
2.学生因退学、肄业、结业等原因的户口迁出。学生凭学校的批文或结(肄)业证书、本人身份证去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在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50号的,还需到学校保卫处开具《准予集体户口迁移证明》)。
3.教职工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的户口迁移。教职工凭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到属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办结后再到保卫处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4.教职工户口移至自购住房的。教职工凭《不动产权证书》、保卫处出具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去其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5.教职工因婚姻原因的户口移出。教职工凭保卫处出具的《集体户口信息页》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身份证去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四、居民身份证更换、补办程序 (到临港新城派出所更换、补办身份证)
(一)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的教职工:
持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居民户口簿、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二)个人户籍已转入学校学生集体户(临港新城派出所)的外地学生:
1.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
2.本人学生证(不是校园卡,需查验学生证的有效期或本学年、本学期注册章)。
(三)个人户籍未转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外地学生和户籍在洋泾派出所学生集体户的学生:
1.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居民户口簿、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本人学生证(不是校园卡,需查验学生证的有效期或本学年、本学期注册章)。
注: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同学,原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有效期超过三个月的身份证无特殊情况不予办理更换。
五.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在校就读期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籍贯、出生地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六、户籍证明
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师生需要《户籍证明》的,由本人凭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领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再去属地派出所办理。
学生办理《户籍证明》,除需领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外,还需提供《在读证明》。
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师生也可以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或者电脑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在线申请户籍证明。
七、集体户口事项联系办理信息表
落户地址 | 校内户籍受理点 | 属地派出所 | ||||
办公地点 | 联系电话 | 派出所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 保卫处一楼户籍窗口 (临港校区6号门旁) | 021-38284505 | 临港新城 派出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三路565号 |
021-68283028 | |
(老校) 洋泾派出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261号 | 021-22045968 |
本工作指南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详尽之处由保卫处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注释:户口迁出是指本校集体户口迁往外省市;
户口移出是指本校集体户口转为上海市常住户口或移往上海市内其他单位的集体户口。